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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司司长

司长随笔

资产和财富管理  大有可为

在上星期,我应邀出席了两个很具规模的论坛,两个论坛都不约而同和财富管理有关。与会的业界和专家们和我一样,都认为香港的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业大有可为,前景亮丽。

亚洲地区是近年环球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来源,亚太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伴随而来的财富为香港的金融服务业,尤其是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业带来了巨大的商机。近年,香港在这方面的发展相当蓬勃,在亚洲地区处于领先地位。根据证监会在两个月前发表的报告,香港的基金管理业务合计资产再创新高,在2016年年底达18万3千亿港元。截至今年上半年,获证监会认可的基金超过2 200个,较三年前上升12%,而当中在香港注册的基金则增加了约五成至745个。这些数字反映基金业在香港的发展潜力。

为了令香港的基金管理平台更多元化和更具竞争力,政府近年推出了不少措施,包括消除法律结构上的限制、提供更有利的税务环境,以及扩阔销售网络等。就消除法律限制而言,我们引入了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作为一个成立基金的选项。换言之,除了单位信托外,基金亦可采用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形式成立,令香港的基金平台更为多元,更能与世界发展趋势和市场需要接轨。相关的条例草案已于2016年6月获立法会通过,证监会现正拟定相关运作及程序的附属法例及守则,尽快提交立法会审议。

另一方面,清晰和具吸引力的税务安排是基金考虑落户地点的一个重要因素。我们必须确保香港的税务安排能够与其他资产管理中心竞争,因为一旦基金落户其他地区,便难以令它们短期内把业务搬来香港。英国和新加坡等主要基金中心已落实多项税务优惠措施。如果香港不完善税务安排,即使香港的法例框架容许制造不同的基金产品,亦只会徒劳无功。

我在今年的《财政预算案》中,提出豁免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在岸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利得税。政府已于今年6月就相关的税务修订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我们预计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可于2018年与利得税豁免安排一并实施。除上述关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税务优惠外,现时向公众发售的基金,以及离岸向私人发售基金和私募基金均可享利得税豁免。

除此以外,我们也透过其他税务措施,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例如自2016年以来,经营跨国集团内部融资业务的香港公司在符合指定条件下,可从应评税利润中扣除借款所须支付的利息;我们亦降低了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的利得税税率,以吸引这类融资公司来港发展业务。今年6月,我们为飞机租赁业务提供税务宽减优惠,吸引更多这些公司来港落户。

当然,在制定税务优惠措施时,我们不能「闭门造车」,必须参考国际经验和香港情况,亦要维持香港行之有效的简单税制,确保政府税收。近年国际税务合作的要求不断提高,尤其重视提升税务透明度和打击跨境逃税活动。因此,在推出任何税务优惠措施时,我们也要确保这些措施不会被国际社会视为对其他经济体具有损害性。

随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二十国集团在2015年公布打击「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议案,我们留意到不少基金经理考虑把业务从离岸中心迁回主要的基金管辖区,以符合国际组织对提升税务透明度的要求。这对香港来说是一个庞大的商机,可以带动整个基金业以至相关专业服务链的发展。因此,我们将会全面检视现行适用于基金业的税务优惠安排,包括研究为私募基金引入有限合伙制的可行性,进一步提升香港发展基金业务的竞争力。

201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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